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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12-28 18:09:43 返回列表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郑政〔2023〕23号),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郑州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8日        



郑州市进一步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郑政〔2023〕23号)(以下简称“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针对《政策》中奖补资金类条款,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每年结合市级财力状况和市政府支持重点,综合平衡后研究确定项目资金规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意见。其他类政策措施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市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奖补资金类政策申报依托“亲清在线”平台,实施线上申报、线上评审、线上拨付(试点示范基地项目除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郑州市内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试点示范基地除外)。

(二)企业近3年在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时没有发生弄虚作假行为,截至申报日,企业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

(三)企业须纳入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且按要求报送数据。

第三章  具体细则

第五条 各项政策条款的申报标准和应准备的材料

1.“500强”企业培育奖励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进入中国500强或中国制造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

2.支持标准

对进入中国500强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榜单内企业,排名较历史最高位次每提高5位,再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进入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榜单内企业,排名较历史最高位次每提高5位,再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1、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企业榜单文件(申请位次进阶奖励的,同时提供自进入榜单后的历年文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运行办  89895078  89895079

2.“独角兽”企业培育奖励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入选国际国内权威榜单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2.支持标准

对入选长城战略咨询、胡润研究院等国际国内权威榜单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1、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提供企业入选国际国内权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榜单的认定证明材料扫描件;

7.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码)扫描件,成立不足两年的,提供成立后的财务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码)扫描件。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处   89895244  89895240

3.省“头雁”企业培育奖励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省制造业“头雁”企业

2.支持标准

对获评省制造业“头雁”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1、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省制造业“头雁”企业认定文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运行办  89895072  89895079

4.领军型企业培育奖励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或符合上台阶奖励标准的工业企业。

2.支持标准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100亿元后,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每上一个50亿元台阶,再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1、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运行办  89895078  89895079

5.战略性新兴企业培育奖励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10亿元,且战略性新兴产品营业收入占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的工业企业,或符合上台阶奖励标准的工业企业。

2.支持标准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10亿元后,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每上一个5亿元台阶,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注: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亿元的,按第四条“领军型企业培育奖励”执行。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产业,分类目录详见《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1、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6.企业上年度战略性新兴产品销售发票汇总表(包括产品和服务名称、金额、发票类型,参照表4,上传加盖企业公章后的扫描件,同时上传excel表格)。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运行办  89895078  89895079

6.重点新兴领域企业培育奖励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上年在规模以上企业库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至5亿元的电子信息关键制造业企业(传感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先进计算、5G、北斗)、新材料企业(超硬材料、非铝基先进金属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增材制造材料、石墨烯材料等)、节能环保制造业企业。

2.支持标准

以上年为基数,年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5个百分点,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注: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亿元的,按第五条“战略性新兴企业培育奖励”执行。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1、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7.规模以上企业自证材料(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年报截图,带组织机构代码);

8.企业上两个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9.企业上年度战略性新兴产品销售发票汇总表(包括产品和服务名称、金额、发票类型,参照表4,上传加盖企业公章后的扫描件,同时上传excel表格)。

10.“支持范围”已经明确的领域之外的新材料企业,需提供产品先进性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包括产品性能、关键指标、应用场景、行业地位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电子信息办(电子信息关键制造) 89895212

市工信局原材料处(新材料企业)89895158

市工信局节能处(节能环保制造) 89895109 

7.新建工业项目补贴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项目。

2.支持标准

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不超过项目生产和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项目完成投资额计算区间为项目备案日至完工日(以发票时间为准)。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分类目录详见《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2、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新建企业除外)、申报前一月度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加盖企业公章);

7.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8.申报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

9.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行业证明(应完整说明项目所属行业、代码及主要产品情况,对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目录中重点产品情况,加盖企业公章);

10.环保、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如项目环评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不涉及新建厂房的还应提供生产用房租赁合同);

11.项目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后,每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表)截图;

12.项目设备投入明细表(参照表6,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上传Excel表格)、发票明细表(参照表4,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上传Excel表格),发票复印件,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足2000万元的,以项目其它固定资产投资补齐,发票总额应达到项目总投资要求;

13.设备单价超过100万元的,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及对应的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回单、设备入库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填报合同清单明细表(参照表5,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上传Excel表格)。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投资和技术改造处     89895099  89895097

8.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贴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或其他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2.支持标准

项目完成投产后,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或其他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生产和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5%、1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项目完成投资额计算区间为项目备案日至完工日(以发票时间为准)。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产业,分类目录详见《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2、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申报月份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加盖企业公章);

7.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8.申报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

9.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行业证明(应完整说明项目所属行业、代码及主要产品情况,对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目录中重点产品情况,加盖企业公章);

10.项目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后,每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表)截图;

11.项目设备投入明细表(参照表6,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上传Excel表格)、发票明细表(参照表4,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上传Excel表格),发票复印件,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以项目其它固定资产投资补齐,发票总额应达到项目总投资要求;

12.设备单价超过100万元的,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及对应的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回单、设备入库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填报合同清单明细表(参照表5,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上传Excel表格)。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投资和技术改造处    89895099  89895097

9.企业智能化改造补贴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上年度竣工的工业智能化改造和新建智能制造项目。

2.支持标准

对智能制造新建或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智能制造设备及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5、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7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扫描件;

8.企业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9.申报新建智能制造项目的提供环评审批材料扫描件;

10.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表)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11.纳入河南省智能制造项目库的截图;

12.项目设备及配套工业软件发票明细表(参照表4,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上传Excel表格),发票复印件;合同清单明细表(参照表5,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上传Excel表格);投入明细表(参照表6,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上传Excel表格);

13.设备单价超过100万元的,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及对应的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回单、设备入库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两化融合处    89895177

10.企业绿色化改造补贴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支持企业和数据中心开展节能、节水、降碳、减排改造,项目达产后实际效益达到10%以上的企业。

2.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和数据中心开展节能、节水、降碳、减排改造,项目达产后实际效益达到10%以上的,按不超过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2、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7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扫描件;

8.企业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

9.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备案确认书、环评批复、项目竣工后验收报告;

10.企业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表)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10.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节能、节水、降碳、减排改造效益报告。

11.项目设备及配套工业软件发票明细表(参照表4,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上传Excel表格),发票复印件;合同清单明细表(参照表5,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上传Excel表格);投入明细表(参照表6,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上传Excel表格);

12.设备单价超过100万元的提供设备采购合同(附同一合同对应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回单、设备入库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参照表5)。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节能处    89895106

11.企业专利产品销售奖励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其专利产品2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发明专利产品2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4、表3,表4(所申报专利产品销售发票明细);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7.企业研发平台(国家、省、市级)认定文件;

8.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申报的专利产品为发明专利产品,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报的发明为产品发明,不包括方法、工艺发明,且为两年内获得的发明专利);

9.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证明申报专利产品在整体产品销售中占主导作用,在整体产品功能中起核心作用);

10.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附表;上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1.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专利产品销售专项审计报告(如申报专利产品为非终端产品,申报金额按专利产品核算部分进行计算),产品销售合同、记账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

12.申报专利产品产权证明(申报的专利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清晰。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的专利,须出具产权转让合同。通过联合研发获得的专利,须由其他成员单位出具同意申报证明或者放弃申报声明);

13.终端产品与专利名称一致性说明;非终端产品提供核算比例说明和技术用途说明。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科技处   89895137  89895138

12.智能工厂奖励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和省级智能制造标杆、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标杆、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3、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7.获评试点示范的认定文件。

8.企业原始申报材料(不含证明性附件)、成效报告及证明材料。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汽车和装备产业办(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 67186253

市工信局两化融合处(省级智能制造标杆、智能工厂、智能车间) 89895177 

13.试点示范基地奖励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上年度新增的国家、省认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2.支持标准

对国家、省认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3、表3;

2.批准开发区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上年度国家、省工信部门认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相关文件;

4.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书。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产业政策处  67886830  

14.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被工信部认定的,或总部落户郑州的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

2.支持标准

对被工信部认定的,或总部落户郑州的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7、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7.获评工信部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文件

8.平台经营状况报告及证明材料。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两化融合处 89895177

15.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奖励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工信部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

2.支持标准

对认定为“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3、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工信部认定文件。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科技处 89895137

16.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奖励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

包括: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大数据、网络安全等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意设计园区、绿色工厂、绿色数据中心、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及能效、水效、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等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等。

2.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注:同一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获得以上多项称号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奖励;同一企业同一称号只享受一次财政奖励。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3、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7.获评试点示范的认定文件;

8.获评试点示范的原始申报材料(不含证明性附件)、试点示范成效报告及证明材料。

9.申报“大数据和网络安全”类别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的,符合纳入工信部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平台要求的,应提供申报月份月报截图,不符合的提供情况说明。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两化融合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服务型制造)89895177

市工信局节能处(绿色节能类)89895109

市工信局信息化处(大数据、网络安全)89895169  89895166

市工信局电子信息办(新型信息消费)89895212

市工信局科技处(工业设计、技术创新类) 89895138

市工信局消费品处(创意设计)  89895146   89895142

17.绿色示范产品奖励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列入国家级绿色节能类产品(目录)的企业

包括: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目录、国家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再制造产品目录。

2.支持标准

按照产品类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的系列产品不重复奖励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3、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7.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 

8.申报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的提供获评试点示范的原始申报材料(不含证明性附件)、试点示范成效报告及证明材料。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节能处   89895109  89895106

18.质量标杆企业奖励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被省级工信部门认定为质量标杆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被省级工信部门认定为质量标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3、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省级工信部门的认定文件。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科技处   89895137  89895138

19.食品质量安全奖励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对首次通过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体系认证、食品安全全球标准认证的企业和获得AA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首次通过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体系认证、食品安全全球标准认证的企业和获得AA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1、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7.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 33300)、食品安全体系(FSSC22000)、食品安全全球标准(BRCGS)认证的企业和获得AA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食品办  67175733  67175732

20.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展会补贴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参加郑州市工信局组织的各级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

2.支持标准

企业参加展销会、博览会的场地租赁费、布展费每年超过2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场地租赁费、布展费的7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1、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7.郑州市工信局组织参展的证明文件;

8.申请参展补贴的提供场地租赁和布展的合同(参照表5)、增值税发票(参照表4)、支付凭证、展会现场照片、布局图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上传Excel表格。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对外产业合作处 67886828

21.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广告费补贴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工业企业。

2.支持标准

对于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广告费的5%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1、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7.申请广告费补贴的提供签约合同(参照表5)、增值税发票(参照表4)、广告视频影音资料截图、广告截图,保健食品、医药类企业另需提供广告审批手续,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的,上传扫描件,同时上传合同、发票的Excel表格。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对外产业合作处 67886828

22.“链主”企业产业链现有采购补贴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符合条件的“链主”企业。

2.支持标准

对“链主”企业采购或委托加工现有供应链内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产品、且单家企业的采购或委托加工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链主企业全部采购或委托加工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其中:“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在郑州市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且与“链主”企业没有股权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1、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股权关联情况说明(说明企业与申报材料第8条中提供的上游企业名单无股权关联),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8.企业上年度供应商发票清单电子表格(按供应商金额大小排序,一个供应商的发票按开具时间排序)和加盖公章的发票清单扫描件;

9.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年度发票查询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后的扫描件(提供每个供应商发票查询截图的首页、末页和单笔金额最大的发票所在页三张);

10.上年度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础信息截图),能证明企业为工业企业。按发票清单中供应商顺序排列。

如企业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权,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方式,参照提供能证明企业采购或新增采购的相关凭证。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运行办  89895072  89895079

23.“链主”企业产业链新增采购补贴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符合条件的“链主”企业。

2.支持标准

对“链主”企业采购或委托加工现有供应链体系外的新增配套的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产品、且单家企业的额度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链主企业新增配套的全部采购或委托加工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其中:“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在郑州市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且与“链主”企业没有股权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1、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股权关联情况说明(说明企业与申报材料第8条中提供的上游企业名单无股权关联),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

8.企业上年度供应商产品发票清单电子表格(按供应商金额大小排序,一个供应商的发票按开具时间排序)和加盖公章的发票清单扫描件;

9.新增供应商“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年度发票查询页截图(提供每个新增供应商发票查询截图的首页、末页和单笔金额最大的发票所在页三张);加盖企业公章后的扫描件

10.企业“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新增供应商在前年1月1日——12月31日区间查询截图(每家新增供应商一张截图,需显示零信息);

11.上年度新增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础信息截图),能证明企业为工业企业。按发票清单中供应商顺序排列。

如企业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权,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方式,参照提供能证明企业采购或新增采购的相关凭证。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运行办  89895072  89895079

24.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一)政策标准

1.支持范围

被河南省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2.支持标准

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市财政按照省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二)申报材料

1.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表1-6、表3;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线上共享,无需上传);

3.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参照表2);

5.企业在省财政经济效益月报系统申报月份“上报情况纵览”网页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6.省相关部门认定文件;

7.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咨询电话

市工信局科技处   89895137  89895138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2022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可申报第4条——第24条,2023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可申报第1条——第3条。

“政策”中“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推广应用三首产品”、“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等三条奖补政策根据有关文件另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郑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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